在建筑抗震設防區的結構中,以及直接承受動力荷載的構件中,不得使用膨脹錨栓作為承重結構的連接件,當在抗震設防區承重結構中使用錨栓時,應采用后擴底錨栓或特殊倒錐形膠粘型錨栓,且僅允許用于設防烈度不高于 8 度并建于Ⅰ、Ⅱ類場地的建筑物,用于抗震設防區承重結構或承受動力作用的錨栓,其性能應通過現行行業標準《混凝土用膨脹型、擴孔型建筑錨栓》JG 160的低周反復荷載作用或疲勞荷載作用的檢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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